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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省連江縣馬祖酒廠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連企法字第1000046695號令1050056574A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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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10-3
連江縣馬祖酒廠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88年12月27日連秘法字第19719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福建省連江縣馬祖酒廠(以下簡稱本廠)置廠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廠務,置副廠長,襄助廠務並兼課長負責內部管理。
第  三  條 本廠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行政課:掌理有關總務、營(修)繕、水電、財產、文書、出納、員工福利事宜籌辦、勞工保險、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課之事項。
二  物料課:掌管有關原(燃)料、包裝品申購、設計、成品接收、採購原物料、包裝品及酒類銷售等事項。
三  生產課:掌理有關製麴釀酒技術指導監督、原(物)料請領、成品檢定、工場人力運用管理、機械工場內零星修繕維護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廠置分廠主任、課長、課員、技士、技佐、技術員、倉庫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五  條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六  條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廠於東引地區設東引分廠,辦理酒類生產相關事宜。東引分廠置主任,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自治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廠得視生產業務需要,得僱用技工、生產工若干人,其員額照年度生產計畫所需人力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准後僱用之。
第  十  條 本廠為推行廠務,得由廠長召開廠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訂之。
第 十一 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