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馬祖日報社(以下簡稱本社)置社長,承縣長之命,綜理社務,並指揮督導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編輯部:掌理編輯及新聞採訪事項。
二、經理部:掌理文書、廣告、發行及一切行政等事項。
第四條 本社置總編輯、編輯主任、採訪主任、經理、課員、記者。
第五條 本社置會計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社置人事管理員,由連江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社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社擬定,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之。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