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0020631A 令
法規體系: 產發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連江縣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政策性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依法設置連江縣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制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產業發展處為管理單位。
第三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中央機關相關住宅補助及協助收入之款項。
二、 本縣住宅、社會住宅及政策性住宅之土地、建築物出租及出售收入。
三、 本縣住宅、社會住宅及政策性住宅其附屬服務設施或其他附屬建築物之租賃收入。
四、 本縣住宅、社會住宅及政策性住宅優惠及獎勵結算金額收入。
五、 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 向金融機構及其他基金融資之款項。
七、 其他相關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辦理本縣住宅及居住規劃研究、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所需相關支出。
二、 興辦、價購、承租本縣住宅、社會住宅及政策性住宅其附屬服務設施或其他資產所需之支出。
三、 營運、管理及維護本縣住宅、社會住宅及政策性住宅其附屬服務設施或其他資產所需支出。
四、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相關費用之補助。
五、 住宅貸款、住宅補貼、專案核准貼補金融機構融資之差額利息及手續費等支出。
六、 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優先承購或收回住宅及基地之價款支出。
七、 償還金融機構及其他基金融資本息支出。
八、 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九、 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本縣縣庫代理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依連江縣縣庫自治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並循環運用。
第六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本府。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