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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90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89連財稅字第01251號令
法規體系: 財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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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89連財稅字第01251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並以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 二 條  連江縣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如下: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下列款項:
        (一)地價稅在鄉(鎮、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二)房屋稅在鄉(鎮、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三)契稅在鄉(鎮、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二、本稅款專戶儲存之孳息收入。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準財政需要額:指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決算數之金額。
       二、基準財政收入額:指不含統籌分配稅款及依地方稅法通則徵收之
賦稅收入。
       三、決算數:指由審計機關審定之決算數。
第 四 條  本稅款總額百分之九十(以下簡稱算定數),依下列方式分配予各鄉鎮):
       一、算定數百分之六十,依最近二年度受分配鄉之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平均值,佔全部鄉(鎮)該項差額平均值合計數之比率分配之;其分配比率每二年檢討調整一次。
       二、算定數百分之四十,依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該鄉(鎮)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
        (一)各該鄉最近一年底轄區人口數占全部鄉轄區人口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十。
        (二)各該鄉之土地面積占全部鄉(鎮)土地面積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十。
        本稅款總額百分之十由本府供作為支應受分配鄉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並由鄉研提支出計畫,報由本府核定後,通知受分配鄉納入預
算。
第 五 條  本稅款依第四條規定算定分配各鄉之比率,本府應按次年度本稅款之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鄉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通知分配鄉納入預
算。
第 六 條  本稅款應在縣庫開立專戶存儲。
第 七 條  稅課由縣統籌分配之款項,徵收機關應於彙整核算完成當日或次日解繳本稅款專戶;其彙整核算業務每二星期至少辦理一次。
第 八 條  本稅款算定數由本府每年六月及十二月按實際收入數,依第四條算定之分配比率,撥付受分配鄉。各該鄉獲分配金額如超過依第五條規定由本府通知之分配金額時,仍應分配予鄉;如低於第五條規定由本府通知之分配金額時,不予彌補。
       依第四條第二項核定分配稅款,應依本府核定數,於受分配鄉公所檢具納入預算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憑證函送本府後撥付之。
第 九 條  本稅款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