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所轄中小學校與學生
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各中小學校(含附設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
五條規定應設學生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
生之家長推選組織。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
監護人。
第 三 條 中小學校家長會名稱定為「○○學校(學校全銜)學生家
長委員會」,會址設於學校。
第 四 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
前項委員由學生家長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
任。
第 五 條 家長委員會應就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
二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 六 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至二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
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 七 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
及家長間之爭議。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
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七、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
、輔導等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 八 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
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 九 條 家長會每屆於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
副會長、委員、幹事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十 條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
一次,收取金額由本府另定之。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列為低收入戶者免繳。
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
,若家長自由捐獻者不在此限,但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
。
針對捐款者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
,應於以拒絕或退還。
第 十一 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
辦理。
第 十二 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左:
一、家長會辦公室。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第 十三 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
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
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本府得派員檢查,依收支所
編列之財務報告表,應送本府備查,若發現有異,本府得主動
查處。
第 十四 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
事等情事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
調、糾正,並限期改善,或令其改組之。
第 十五 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
以資鼓勵。
第 十六 條 本縣私立幼兒園得比照本辦法設置家長會。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