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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連建農字第0990013978號令
法規體系: 產發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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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連建農字第0990013978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及連江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府依本辦法辦理農藥販賣業執照核發、執照遺失(毀損)補(換)發及登記事項變更執照換發,依下列標準收取行政規費:
一、農藥販賣業執照新核發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執照遺失(毀損)補(換)發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登記事項變更換發執照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但公司地址、負責人變更及製造廠地址整編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因主管機關證照格式變更換發者,免收取證書費。
第四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99年7月1日施行。

連江縣政府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連建農字第0990013978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及連江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府依本辦法辦理農藥販賣業執照核發、執照遺失(毀損)補(換)發及登記事項變更執照換發,依下列標準收取行政規費:
一 農藥販賣業執照新核發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 執照遺失(毀損)補(換)發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 登記事項變更換發執照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但公司地址、負責人變更及製造廠地址整編者,不在此限。
第 三 條 因主管機關證照格式變更換發者,免收取證書費。
第 四 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99年7月1日施行。


連江縣政府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基準彙總表
單位:元
 
編號 項目代號 收費項目 原收費基準A 新收費基準B 比例%C=B/A 備註   
1 001 A農藥販賣業執照核發  1,500  新增   
2 002 B農藥販賣業執照遺失(毀損)補(換)發  200  新增   
3 003 C農藥販賣業登記事項變更執照換發  500  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