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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馬祖地區特色民宿項目認定及審核小組設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連觀遊字第099003287號函
法規體系: 交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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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馬祖地區特色民宿項目認定及審核小組設置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1年10月3日連觀遊字第0910020791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連觀遊字第099003287號函修正第十三條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特色民宿項目認定及審核作業,以輔導特色民宿合法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色民宿,須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且須位於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範圍。
三、為辦理特色民宿審查工作,本府得設置審查小組。審查小組設置主任委員,由觀光局局長擔任,委員九至十一人, 由下列主管單位派兼:
1.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2.連江縣觀光協會
3.馬祖餐飲業交流協會。
4.本府業務有關單位(文化局、建設局、觀光局)。
5.各鄉鄉長(以提出申請案鄉長出席)
6.專家學者(1-2人)
四、審核小組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但委員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五、審核小組審查案件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特色民宿認定及審查作業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全體出席委員評分,總平均七十分以上為審查合格。
(二)委員行使職權遇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或承主任委員之命迴避之。
六、審核小組審查特色民宿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
審查會議得視實際需要,請申請人列席說明,申請人亦得主動申請簡報說明;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查證。
七、申請認定特色民宿者,應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備具申請書,具體述明符合之主題項目,並將相關佐證資料或其他必要之文件提報主管機關審查。
八、申請特色民宿案件,有應補正事項,受理單位須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評審。
九、本要點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