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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志編纂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藝字第1100039400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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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100-6

連江縣志編纂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07月11日新訂連企法字第1020027742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09月15日府文藝字第1100039400號函修正

一、連江縣政府依據「連江縣志書纂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辦理本縣志書纂修,並設置縣志編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委員兼執行秘書一人由連江縣政府文化處處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七人,由縣長遴聘地方耆老、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擔任。
三、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惟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議定纂修志書流程事項。
(二)審查纂修志書凡例、綱目、纂修計畫書。
(三)議定纂修志書架構、大綱及出版方式。
(四)審查纂修志書內容。
(五)督導纂修志書進度。
(六)其他有關纂修志書事項。
五、本會將依實際需求召開會議。本會會議應由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六、本會得依據纂修之實際需要,依各委員專長領域分設各志審查小組,以利纂修工作之諮詢及監修。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