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點第七款規定訂定之。
二、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各鄉公所施政計畫及預算考核之範圍如下:
(一)施政計畫執行效能。
(二)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三)財政及施政績效。
三、鄉公所施政計畫執行效能之考核,由本府行政處主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計畫執行進度。
(二)計畫目標達成情形。
(三)計畫實施績效。
(四)計畫先期評估作業。
(五)計畫監督考核機制運作情形
四、鄉公所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由本府主計處主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鄉公所年度預算之編製,有無依預算法、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本府對各鄉公所補助辦法或行政院、本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鄉公所年度預算之執行,是否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各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本府對各鄉公所補助辦法或行政院、本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鄉公所對於中央及本府限定用途之補助款是否專款專用,經費之分配與執行有無不當。
(四)鄉公所對於鄉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應由鄉公所負責確實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2.建議事項應由鄉公所循預算規定程序編列預算辦理,不得採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3.鄉公所應定期將鄉民代表建議事項辦理情形函送本府主計處。
(五)鄉公所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補(捐)助經費不得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其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鄉公所應定期將補(捐)助情形函送本府主計處。
2.鄉公所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
3.鄉公所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目規定:
(1)行政院每年度所頒訂之縣(市)及鄉(鎮、縣轄市)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中已明定補助費編列標準之民間團體。
(2)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或鄉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3)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4)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本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4.各鄉公所應定期將受其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名稱、補捐助項目、累積補(捐)助金額,於鄉公所網站中公布。
五、鄉公所財政及施政績效之考核,由本府主計處會同財政稅務局主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財政健全度:
1.年度累計債務餘額及其增減變化情形。
2.年度總預算案是否收支平衡與年度決算歲入(出)差短數額及其變化情形。
3.對於依法律應編列或負擔之經費有無如數編列執行,與以前年度積欠款清償情形。
4.其他具有財政績效之相關措施辦理情形。
(二)開源部分:
1.稅捐徵收達成率及其稽徵績效。
2.規費及罰款徵收情形。
3.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
4.公有財產收益情形。
5.變產置產辦理情形。
6.其他具有績效之開源措施辦理情形。
(三)節流部分:
1.年度資本支出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及其保留之比率。
2.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之辦理情形。
3.公務車輛購置單價、數量及配置情形。
4.人事費及委辦費支出撙節情形。
5.開源節流績優案例。
6.吸引民間投資辦理情形。
7.其他具有績效之節流措施辦理情形。
六、本要點之考核,採書面或實地考核方式辦理。各鄉公所對於本府主辦考核機關交辦事項,應確實配合,並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資料;其不予配合時,本府得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補助款。
七、本府主辦考核機關於辦理考核時,得洽請相關處(局)協助辦理或邀集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八、本府得依考核結果,增加或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各鄉公所所獲基本財政收支差短及其他基礎公共設施經費之補助款。
九、各鄉公所得依考核結果,對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