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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辦理當舖業發給籌設同意書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連授警字第1020013633號令
法規體系: 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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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辦理當舖業發給籌設同意書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連授警字第1020013633號令發布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發給當鋪業籌籌設同意書,爰依內政部102年1月15日內授警字第1020890014號函釋,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審核及抽籤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籌設之人口數,依據本府民政局當年六月三十日結算公布之統計資料為準。第一年增加人口數未達籌設標準部份,併入第二年計算,第二年起每增加二萬人籌設一家。
三、依據當鋪業法第四條、當鋪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籌設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籌設:
(一)本府建設局申請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二)負責人國民身份證影本及無當鋪業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三)營業場所及庫房之租賃契約影本(該場所、庫房為籌設後之當鋪業所有者,得免附)、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使用證明影本及向轄區工務機關申請得登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
(四)營業場所及庫房安全設備圖說
(五)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額事項辦理之切結書。
四、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本島達六個月以上,具有行為能力者且無當鋪業法第五條規定情形,得依本要點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以一人一營業地點一名稱申請為限,且不得重覆申請。
同一申請人以不同營業地點同時或先後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同一營業地點經不同申請人先後提出申請者,以受理申請在先者(以本局收文日期為憑)受理審核,後申請者不予受理,並通知後申請人領回相關申請資料。
同一營業地點,有二人以上同時提出申請者,由本局通知各申請人擇日抽籤決定,中籤者得參與依本要點第六點所辦理之抽籤。
未依規定辦理申請,而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五、申請籌設當鋪業者,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以本局收文日期為憑),並退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申請文件。
六、受理期間結束後,經審查符合當鋪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者,本局將於審查完畢後統一通知申請人到場,並請社會公正人士到場見證抽籤流程,以符公平。
七、發給籌設同意書之抽籤流程如下:
(一)抽籤採公開方式,由主持人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抽籤(籤內載明申請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中籤者應立即核對身分並拍照存證,由本局另行通知發給籌設同意書;未中籤者不再另行通知,並退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二)抽籤名額正取一名、備取二名,正取依法申請通過籌設時,備取二名即喪失備取資格。正取如無法依當鋪業法第四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申請籌設完成時,備取依順位排序遞補至籌設完成。
八、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應依當鋪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規定,送件辦理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