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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衛生局獎勵舉發或協助查獲不法藥物或不良醫療器材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連衛綜字第0990051117A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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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150-4

連江縣衛生局獎勵舉發或協助查獲不法藥物或不良醫療器材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連衛綜字第0990051117A號令發布

一、連江縣衛生局(以下稱本局)為獎勵民眾舉發或協助查獲不法藥物(偽、劣、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特依據藥事法第八十一條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舉發或協助本局查獲下列不法事件,經法院判刑確定者,其獎勵依下列標準計點核發獎金:
(一)舉發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四至十點。
(二)舉發以批發方式轉售(讓)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二至五點。
(三)舉發零售、運送、儲(寄)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四)舉發製造、輸入、販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五)每點獎金為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二人以上聯名舉發前述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原舉發人聯名具領。二人以上分別舉發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舉發者;如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分發之。
四、本局之員工及其家屬非為本要點獎勵對象。
五、本要點之獎勵獎金依年度預算編列支應。
六、本要點經縣府核定後發布並自100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