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150-5
連江縣精神病患赴台就醫交通費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96年03月01日制定
中華民國102年01月20日修訂
一、補助對象:
1. 一般精神病患赴台就醫:凡連江縣列管之中低收入戶精神病患或被本局認定為經濟窘困之精神病患,診斷別為精神分裂症者及其陪同赴台就醫之家屬,陪同者每趟以一人為限。
2. 急性精神病患緊急送醫:凡連江縣列管之精神病患或精神科醫師現場診斷為精神病患者並評估有赴台就醫,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陪同就醫者(警察兩人、醫護人員一人、家屬或村長相關人等一人為限)交通補助費皆可全額補助。
二、補助條件:
1. 一般精神病患,須與病患同一班飛機進出才可視為陪同者,來回可不限於同一個人陪同,須於一個月內提出申請,超過申請時間不予以補助。
2. 急性病患緊急赴台就醫,病患若住院時間較久,陪同者若回程沒有陪同病患,回程交通費亦可以全額補助,須於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核銷時須檢附住院證明。
3. 交通費只補助馬祖-台北來回或馬祖-台中(直飛航班)來回交通費,東引、莒光居民至南竿船費或直昇機費用亦可補助,其中馬祖-台中交通費,病患須在台中就診方可使用。
4. 一般精神病患一年申請以6次為限,急性精神病患不限次數。
三、應備文件:符合補助條件者,須檢附機票或船票存根聯、精神科或身心科就診就醫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