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0017918A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連江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1.中華民國95年12月06日連企法字第0950034731號令公布
2.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府行法字第1110017918A號令廢止


 
第    1    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指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第    5    條  各級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分布與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第    6    條  各級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六、其他適當方式。   
第    7    條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第    8    條  各級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    9    條  各級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發生,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或社會團體協助輔導。   
第   10    條  為落實各級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課程,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