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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私立幼兒園設施及設備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0049782A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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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私立幼兒園設施及設備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連企法字第1020023323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為積極營造本縣有利養育之友善環境及鼓勵民間設立幼教機構,推動及促進本縣私立幼教機構教保服務工作之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補助對象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之本縣已立案私立幼兒園。
第 三 條  幼兒園每年得申請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 遊戲設施設備及教學設備經費最高十萬元,但第一年新立案幼兒園最高二十萬元:
(一)遊戲設施設備:例如設置幼童專用遊戲設施設備及遊戲設施設備修繕等。
(二)教學設備:例如教具、圖書及基本資訊設備等。
二 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衛生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改善及其他經費最高二十萬元,但第一年新立案幼兒園最高三十萬元:
(一)安全設施設備:例如消防安全設備、防火設備及防護設施等。
(二)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例如廁所、廚房及寢室之設施設備等。
(三)環境設施設備改善:例如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等。但不包括環境美化。
(四)其他:幼兒園所需之其他設施設備。
第 四 條  補助申請截止日為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由幼兒園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 五 條  補助經費俟本府核定後由申請之幼兒園檢具領據請款並執行,受補助之私立幼兒園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結事宜,其剩餘款應全數繳回本府。
第 六 條  補助經費倘申請幼兒園有申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除退回其申請、註銷請領資格且追回已(溢)領補助金額,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外,日後不再受理該園之申請。
第 七 條  經費來源為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第 八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