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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連江縣就讀私立幼兒園幼兒教育津貼補助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連企法字第1020023323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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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40-16
連江縣就讀私立幼兒園幼兒教育津貼補助方案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連企法字第1020023323號令發布
 
壹、目標
為積極營造本縣有利養育之友善環境,提供本縣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便利性之學前教育機會,推動及促進本縣私立幼教機構教保服務工作之發展,減輕家長育兒之經濟負擔,補助就讀本縣私立幼兒園之幼兒父母或監護人,特訂定本方案。
壹、實施原則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且就讀本縣已立案私立幼兒園每月滿15日以上(不含假日及例假日)之幼兒父母或監護人。
二、補助金額:實額補助就讀私立幼兒園之學費、雜費及午餐費,每學年以9個月計算(一學期以4.5個月計算為原則,並依照本縣補助公立幼兒園收費項目及就讀時間辦理)。
三、申請時程:於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及12月15日前由幼兒園按季造冊備文報府,俟審核無誤後核撥申請人。
參、實施方式
一、本補助由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為申請人,檢附申請表(如附件)、申請人及其配偶、幼兒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申請人在銀行或郵局存摺正面影本乙份等資料後,由幼兒就讀之私立幼兒園函報本府。
二、各私立幼兒園收齊相關申請文件後,應即審查核申請文件是否符合,符合條件者由幼兒就讀私立幼兒園於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及12月15日前檢附印領清冊、每月就讀幼兒名單、申請補助相關文件(申請表、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存摺影本)備文報府核定後撥付申請人。
三、當月就讀日數未滿15日(不含假日及例假日)者,不予補助。
肆、補助流程
一、幼兒家長申請幼兒教育津貼補助時應備齊以下資料,向幼兒就讀幼兒園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1份。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幼兒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
(三)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正面影本1份。
(四)申請人應於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申請人如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補助所需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法取得或重複申領本補助,須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任,除追回已領補助金額,並喪失申請資格。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
1.申請資格與本方案規定不符。
2.證件虛偽不實或缺件。
3.冒名頂替。
4.其它不正當方式冒領。
伍、經費來源: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陸、預期效益
一、提供幼兒安全舒適之生態環境。
二、提升幼兒教育品質水準。
三、減少學前教育花費成本,減輕家長負擔,提高幼兒入園率。
柒、管制考核:如有申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除退回其申請、註銷請領資格且追回已領補助金額,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外,爾後不再受理該員之申請文件。
捌、本方案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