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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交通旅遊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22560A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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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交通旅遊局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交通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交通管理科:運輸規劃、交通設施管理維護、停車場規劃管理、空運業務協調、綜合性行政業務、研究發展、採購、文書、庶務、出納、財產管理、資訊管理、事務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之事項。

二、航運管理科:航政計畫、船舶管理,以及車船、港埠計畫管理、交通改善等相關事項。

三、旅遊管理科:觀光行政、觀光創意產業輔導與推廣、導遊人員管理、旅行業、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觀光資源之調查研究、觀光統計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彙編,旅館及民宿審核輔導與管理、小三通、大陸事務及其他有關觀光等事項。

四、觀光遊憩科:辦理交通旅遊發展策略規劃、市場調查與效益分析、重大觀光節慶活動、遊程開發,觀光特區、觀光遊憩區公共設施規劃、觀光活動行銷、近岸海域遊憩活動輔導、旅客申訴處理、觀光工程、景觀植栽設施規劃設計、觀光地區動線及指標之規劃與設置等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由連江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局政風業務,由本局派員兼辦。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連江縣政府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連江縣政府以命令定之。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連江縣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