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連企法字第1050031578A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規程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連江縣政府教育處處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家庭教育研究發展事項。
三、縣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置組員。
第五條 本中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分別協助辦理諮詢輔導及活動推廣等相關事項。
前項志願工作人員由本中心依志願服務法施與相關訓練課程,並經實習期滿考核通過後發給聘書。其特殊訓練課程由本中心定之。
第六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連江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連江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十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連江縣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