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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各衛生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056908A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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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各衛生所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連江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連江縣各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隸屬於連江縣衛生局。
第 三 條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健康促進:婦幼健康、國民營養、健康體適能、健康識能、心理健康促進等事項。
            二、疾病防治:癌症防治、慢性病防治、傳染病防治、預防接種、精神疾病防治等事項。
            三、醫事服務:門診醫療、牙科醫療、居家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復健醫療及其他
                相關醫事服務等事項。
            四、高齡健康照護、長期照顧及輔具租借等事項。
            五、社區健康評估與管理、社區健康照護相關資源盤點與聯結及衛生統計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七、其他有關衛生所各項行政業務等事項。
第 四 條    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五 條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 
第 六 條    衛生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連江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衛生所置會計員,由連江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衛生所政風業務,由各衛生所派員兼辦。
第 九 條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一條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訂,報請連江縣衛生局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連江縣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