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核發門牌證明書及門牌編釘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8年09月24日連企法字第0980032310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七條及連江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三、十七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連江縣各鄉戶政事務所核發門牌證明書及編釘門牌工本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 門牌證明書:每一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 門牌工本費:每一面收費新臺幣四十元。(鋁製材質計價)
因行政區調整或門牌改、整編,申請門牌及門牌證明書,免予收費。
第 三 條 核發門牌證明書及門牌編釘之規費,委由連江縣各鄉戶政事務所徵收後繳庫。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