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消防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8年12月30日連秘法字第20238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0年5月31日連秘法字第09848號令修正第二條至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連企法字第01716號令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連企法字第017995號令修正第二條至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連企法字第013339號令修訂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連企法字第1050041454A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府行法字第1070028246A號令修正編制表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府行法制字1100021336A號令修正發布及編制表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府行法字第1110017710A號令修正編制表
第一條 本規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兼受內政部消防署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災害預防科:掌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檢修申報之管理、防焰規制之執行、防災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事項、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等事項。
二、災害搶救調查科:掌理火災搶救計畫、火災搶救業務、其他重大災害配合搶救之規劃、策辦、督導事項、救災資源、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車輛維護保養管理、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及民間防、救災(難)、救護志工團體之訓練、運用與管理、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助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連繫、協調事項、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等事項。
三、災害管理科:掌理災害防救體系及業務之規劃、協調與推動事項、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修正及執行事項、防救災教育、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風災、震災、重大火災及爆炸等實施計畫之擬訂、修正及執行事項,風災、震災、重大火災及爆炸等災害防救業務人員講習訓練、災害緊急應變措施之規劃及協調、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業務、救災資源調查及整備(含EMIC、防救災資源資料庫彙整及維護)、災害防救演習之規劃、督導、協調及執行事項、災害防救會報、災害防救辦公室、業務訪評等窗口及幕僚作業、災情查報通報計畫推動、查報人員講習訓練等事項。
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理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各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與資訊、通訊業務處理等事項。
五、行政科:掌理研考、文書、公關、法制、印信、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主任、大隊長、副大隊長、科員、技士、分隊長、小隊長、技佐、隊員。
第五條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第一救災救護大隊、第二救災救護大隊;大隊下設南竿、介壽、北竿、東引、莒光、東莒分隊,分隊內設小隊,所需人員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局政風業務,由本局派員兼辦。
第九條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定,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連江縣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