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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南竿室內溫水游泳池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府行法字第1120041853號A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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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南竿室內溫水游泳池管理辦法

 

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廣全民體育、維護游泳池正常運作,特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第三條    營運方式由本府自營。管理游泳池所需之救生員、售票員、清潔工等人員可依實際需要以僱用臨時人員及替代役支援方式辦理。

 

第四條    游泳池之開放與管理:

一、開放期間:全年(除每年農曆正月初一至十五進行機械維修外)。

二、開放時間:每天營運以八時為原則並視季節調整,開放時間由本府另以公告定之;每次閉館前均須清場並於十分鐘前先行預告。

三、開放方式:一律以公開營業,其收費標準如下:

()全票:新台幣壹佰元。

()半票:新台幣伍拾元(凡一二○公分以下之兒童或持有證明文件之軍警、學生、榮民、本縣消防、義消人員一律半票收費)。

()地區65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憑證明文件免費入場。

()團體票:按應購買價格五折優待(機關、學校、廠商員工、凡滿二十人以上並由服務單位出具證明者為限)。

()地區從事教學相關活動,應於七天前提出申請,確定該時段無其他單位使用情形下,本府則不與收取任何費用給予使用。

()本縣各公家機關(單位)如舉辦各項游泳比賽,本府將提供承辦單位免費使用游泳池各項設備。

 

第五條    游泳池採用標準自動消毒循環過濾系統設備,但為保持整潔,於游泳池開放時間,均應保持該設備正常運轉,由本府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派人員檢驗。

 

第六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入場:

一、攜帶危險物品者。

二、身體患有傳染病或其他惡疾者。

三、酗酒、心臟病或其他有類似狀態者。

四、未滿十歲之兒童,無家屬保護陪同者。

五、有危害場內秩序及風紀者。

 

第七條    入場游泳者應遵守事項:

一、攜帶責重物品者,請自行放於置物櫃中,有遺失時,概與本府無關。

二、更換衣服,應在更衣室更換後送自行放於置物櫃中,如任意存放而有遺失時,概與本府無關。

三、游泳前應先穿妥游泳衣或游泳褲,並應加戴游泳帽。

四、入游泳池之前,應自行做預備運動。

五、不得帶毛巾入池及在池內嬉戲或有妨害他人安全行為。

六、不得在池內嚼口香糖、檳榔及水中吐痰、便溺或丟棄垃圾。

七、游泳中如有身體不適時,應即離池或報告管理人員。

八、每場結束十分鐘前(響長鈴一聲),應即準備離池或離場。

九、每場結束時(響長鈴三聲),應即離場(清場),不得藉故逗留。

十、遇有空襲警報,應聽取游泳池管理人員之指揮迅速疏散或離場。

十一、其他如未規定事項概由管理員酌情辦理。

 

第八條    游泳池內游客之秩序與安全,由救生員負責維持及保護,如有擾亂秩序不聽勸阻者,得飭令其離場,必要時送請警察機關處理。

 

第九條    凡入場游泳者,應由管理單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於危險事故發生時,即由保險公司理賠,本府不再負賠償之責任。

 

第十條    游泳池公有設備及用品,不得藉故毀損或攜出,故意違反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游泳池應備有救生設備、急救藥品,並設有救生人員專責看顧。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