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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連江縣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0980027290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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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府教國字第0980027290號


第一條
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縣學校可依照每學年度之收費標準,代收下列費用:


一、班級費:每生每學期代收,由學校列冊保管,由各班依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支用。


二、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家長會經常會費,以家長為單位代收,冊列有案之低收入戶家庭酌予免收,其保管、運用及監督、考核應依規定辦理。


三、學校辦理健康檢查得收取健康檢查費用、電腦網路使用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未選修者免收)。


四、簿本費、服裝費、畢業旅行費用由學校依所需代購項目核實向學生收取費用。


第四條
本縣學校除照本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以其它名目收費或自行決定代辦項目,下列各項尤應切實遵照
辦理:


一、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各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向學生收費。


三、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不得向畢業生收費。


四、教師敬師金一律不得徵收。


五、學校在向學生家長收取費用前,應正式書面通知家長,載明收費摘要及明細,加蓋學校印信,並加印「您若有任何疑問,請向本校查詢」字樣。

第五條
轉出學生之退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辦簿本費,如已購買者發給簿本;如未購買,退還所代辦費金額。


二、代收費:班級費、學生家長會費、齲齒防治費、尿液檢查費、腸內寄生蟲檢查費、不予退費;電腦網路使用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依按當時學生所繳費用計算,轉出時間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三、畢業旅行費依實際支用數辦理退費。


四、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入學校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第六條
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請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收取,如有公立學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即學生不因轉學而增加費用之負擔)。


第七

收取代收費及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收費,其收支帳目,各國民中小學應按會計程序列帳,並依據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第八條
本縣學校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惟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得酌准其分為開學時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兩期徵收。


第九條
本縣學校對學生徵收費用應依照本要點收取,不得增列非規定項目,如未切實依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者,各該校校長及經辦人員均予從嚴議處。


第十條
本要點
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