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連民社字第0990011568號函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與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
四.本小組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以下人員遴聘之:
(一)本府民政局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老人福利機構代表。
(五)老人福利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第一項第四款老人福利機構代表,經本縣立案老人福利機構互推後,由本府遴聘之。
第一項第五款老人福利團體代表,經本縣立案老人福利團體互推後,由本府遴聘之。
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縣縣長就本府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十.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政府機關代表出席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