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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勞字第1090021197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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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透過身心障礙者創
業所需房舍租金及設備之補助,以減輕其創業負擔,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一年以上,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且其所經營之行業自領取為商業登記證明兩年內,稅籍應設本縣,未曾在其他縣市領有創業補助者為限。
三、 補助方法及標準:
(一) 營業場所租金及設備(創業必須使用之設施、設備)補助:每一創業個案第
 一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第二年視營運狀況補助壹拾萬元,第三年
 視營運狀況補助捌萬元,已取得為商業登記證明者,自申請核准之當月起算。
(二) 申請營業場所租金、設備補助之身心障礙者每人以一創業為限,其分別申請者,亦得依上開標準分別核予補助。
(三) 申請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房舍不得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親屬所有,且應座落於連江縣。
四、申請及執行程序:
(一)申請補助者應依其創業內容,自覓適合地點,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連同共同申請補助創業人員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及身分證影本,向本府民政處申請辦理。
(二)本府民政處受理申請後,逕予審核,審核重點如下:
   1、創業計劃之可行性。
   2、創業內容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之身體狀況、學經歷、專長及經濟條件等相
      關要件。  
   3、申請補助金額是否合理。
   4、若已接受身心障礙創業貸款者,其核貸金額、經營內容、經營狀況及償還
      情形。
   5、申請補助者以曾經接受與創業內容相關之職業訓練或未曾獲創業貸款補  
     (協)助者優先辦理。 
(三)核准補助者應自核准之日起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民政處請款:
   1、創業計劃書乙份。
   2、商業登記證明。
   3、租賃契約書(須註明坪數)。
   4、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5、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6、購置設備之發票原始憑據。
   7、設備或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收據。
五、經核准補助者應親自經營使用該房舍,並依規定辦理各項登記及繳納稅捐,不得出租、轉讓或違法使用。以合夥名義申請補助而核准者,應於商業登記證明上登記為共同負責人。
六、如有正當理由須變更創業計劃(含人員異動)時,應先報本府處核可後辦理。違反上開規定者,本府民政處得即停止補助,並追回自異動後之補助款。申請租金補助原核准補助之租金與租賃契約所訂租金有差異者,應配合租賃契約核實修正。                                                         
七、本府民政處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經營情形,如有未依核准計劃執行或違法情形,經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即停止補助,並依法核處或追回補助款。
八、接受輔導者應於創業場所及購置設備適當處標明「連江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補助」字樣。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連江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支應,若因編列之年度經費用罄,該年度即暫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