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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辦理老人裝置假牙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09804210000000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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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辦理老人裝置假牙補助要點
目的:為確保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老人口腔健康,強化消化系統及減輕老人經濟負擔,提供長者更妥適之生活照顧,特訂定本要點。
主辦單位:連江縣政府
協辦單位:連江縣各鄉公所、連江縣立醫院。
補助對象及先後順序:
   (一)補助對象:凡現設籍本縣且年滿65歲以上之長者,經連江縣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之公私立醫療院所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或固定假牙,並符合下例各款之一者:
  1.溯自申請日連續設籍本縣滿十年者。
  2.曾設籍本縣其設籍時間經累積滿二十年者。
   (二)補助先後順序:
      1.第一優先為6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
      2.第二優先為75歲以上長者。
      3.第三優先為65歲以上長者。
本縣列冊之低收入老人及領取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長者不受設籍年限限制。 
為求社會資源之公平、合理運用,已享有國家照顧而支領取退          休(職)金之軍公教員工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補助內容:
   (一)補助標準:
1. 上、下兩顎全口假牙最高補助新台幣4萬元整。
2.單顎全口假牙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整。
 3.單顎部份活動假牙一齒補助新台幣3仟元,最高補助新台幣1萬2仟元整。
4.固定式假牙一齒補助新台幣3仟元,最高補助新台幣1萬2仟元整。
(二)經鄉公所查核並出具證明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人,得依補助標準全額補助;未達最高補助額度者補助其實際支用數。
(三)非中低收入戶老人或領取榮民院外就養金者依其自付費用補助百分之五十,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萬元。
(四)五年內同一顎不得重複申請補助。掛號費、證書費等不列入補助項目。
申請程序:符合補助對象者應檢具下列證明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申請: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人證明書(無則免附)
(四)連江縣立醫院之或全民健康保險之公私立醫療院所就診診斷證明書
七、為保障中低收入戶老人之權益,於每年4月底前優先受理中低收入戶老人之申請案件;5月1日起方受理非中低收入戶老人之申請案。
八、鄉公所於受理申請文件,應就申請人所附各項證明文件予以審查,經審核後,若不符規定逕予函復,符合者則函送本府複核。
九、本府於審定其補助資格後,即函復鄉公所及申請人補助金額額度,申請人方得進行診治治療。
十、申請人於診治治療確定完成後三個月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本府核准補助函影本。
(二)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三)復健前、後之對比照片。
(四)領款收據。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封面影本。
十一、為配合診治治療期程及撥付補助款作業流程之需,受理申請補助期限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前截止;已核定補助款應於當年度結束前十五日提出申請撥款,逾期即不受理申請補助或撥付補助款案件。
十二、計畫年度經費如告用罄,即不再受理補助案件之申請。
十三、 本府得隨時抽查假牙補助申請人,製作醫療院所之相關資料,倘如發現申請人醫療院所有所詐欺,虛偽之證明,報告及其  他不正當行為而領取本項補助者,應予以停發並追回溢領款項,如涉及刑責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四、本要點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