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國民年金法、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準用社會救助法。
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最低生活費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而定。
三、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審核標準:
補助標準(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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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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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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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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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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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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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五倍,未達二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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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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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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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年滿二十五歲且未滿六十五歲設籍於本縣,並無下列情事之一者(以下簡稱申請人):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2.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領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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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家庭平均月收入)計算方式:
家庭平均月收入=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
(一)全家人口認列標準:
(1)列計之人口
1.申請人。
2.配偶。
3.被保險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4.被保險人同一戶籍其他直系血親。
5.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不列計之人口
1.
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
未共同生活,且無撫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
在學領有公費。
5.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7.
免除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無扶養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
(二)家庭總收入: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收入、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1)工作收入:
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最低工資。申請人應提供全家人口最近3個月內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不動產及動產之收益:
1、不動產:房屋、土地或其他不動產產生之收益、租金等。
2、動產:銀行定存利息收入、股票、基金或其他有價證券之投資收益
(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老農津貼、敬老津貼、失業給付、退休俸或遺屬撫卹金。
五、辦理流程:
(一)、申請作業: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公所提出申請,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正。
(二)、審核作業:由鄉公所辦理初審完畢即函轉衛生福利局辦理複審,並由本局函復各鄉複審結果,由各鄉函復申請人審核結果,並應將初審及複審結果備份保存。初審及複審作業應於申請日起30日內完成。
(三)、行政救濟:申請人若對核定結果不服或有疑慮應於收到核定函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地鄉公所提起申復,或依訴願法第四條規定提起訴願。
六、檢附文件:
(一)必備文件:
1.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
2.戶口名簿影印本或最近三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謄本乙份。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印章。
4.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印章。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現有實際工作者檢附服務單位開具之最近3個月內薪資證明影本乙份。
2.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檢附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
3.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或居留證影本乙份。
4.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心障礙者證明影本乙份。
5.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影本1份。
6.年滿16
歲以上在學者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
7.在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影本各1份。
8.服刑、服役或失蹤證明。
9.其他:離職證明、安置機構證明、榮民院外就養金證明、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或最近1
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診斷證明書、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七、本作業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八、本作業規定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