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補充說明注意事項
本補充說明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之。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分別由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創業貸款補助由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承辦)。
三、本條例第四條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四、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及無工作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並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五、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六、本條例得依第二條所定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限。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七、依本條例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停止其家庭扶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家庭扶助。
八、重複扶助之防止及查核,由各該受理主管機關辦理,並得責由申請人切結無重複請領情事。
九、因情形特殊有補助必要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申請人得不受設籍之限制,凡委託他人代辦申請事宜,需檢附委託代辦授權書及代辦人身份證影印本。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以事實發生於本條例生效日(九十八年三月一日)以後之案件為限。
十一、申請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相關規定: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補助標準: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
應檢附表件:
1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表。
2特殊境遇家庭補助申請調查表。
3戶口名薄影本。
4全戶所得、財產歸戶清單。
5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失蹤證明、判決書影本、報案紀錄、服刑證明或診斷證明等)。
十二、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法律訴訟費用補助相關規定:
補助對象:家庭暴力受害者,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並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
補助標準:最高金額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鄉公所申請。
應檢附表件:
1特殊境遇家庭法律訴訟補助申請表。
2特殊境遇家庭補助申請調查表。
3戶口名薄影本。
4全戶所得、財產歸戶清單。
5相關證明文件(如律師收據正本、律師委任狀、起訴書影本或判決書影本等)。
十三、申請特殊境遇家庭傷病醫療補助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2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二)補助標準: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五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二萬元。
2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二萬元。
上述之費用補助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以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等。(比照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補助實施辦法)
(三)申請期限: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向戶籍所在地鄉公所辦理;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本府主管機關申請。
(四)應檢附表件:
1.特殊境遇婦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表。
2.特殊境遇婦女補助申請調查表。
3.戶口名薄影本。
4.全戶所得、財產歸戶清單。
5.相關證明文件(如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等)。
十四、申請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補助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三、五、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者。
(二)補助標準: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以勞基法訂定之基本工資為準),每年申請一次。
(三)申請期限:初次申請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提出。
(四)應檢附表件:
1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申請表。
2特殊境遇家庭補助申請調查表。
3戶口名薄影本。。
4全戶所得、財產歸戶清單。
5相關證明文件(如服刑證明或診斷證明等)。
十五、申請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貼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三、五、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應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
(二)補助標準: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三)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鄉公所申請。(每年六月申請當年一至六月托育津貼,十二月申請當年七至十二月托育津貼)
(四)應檢附表件:
1.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貼申請表。
2.特殊境遇家庭補助申請調查表。
3.戶口名簿影本。
4.兒童就讀托兒所之繳費收據正本。
5.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00年度連江縣 鄉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調查表
壹、申請人基本資料: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簽章)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年齡 歲
身分證字號
〈居留證簽證字號〉
戶籍地址
扶育子女狀況 男___________人 女____________人
受款帳號(限定郵局) 局號: 帳號:
聯絡電話 (H) (O)
(手機)
是否為原住民 □是 □否
國籍〈申請人非本國籍人士應填列〉 國籍:_________﹝請填列國家名稱﹞
貳、申請事由: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
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
事由。
參、申請人家庭狀況概述〈請公所村里幹事或承辦人填列〉
肆、全家人口及收入狀況(計算方式比照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人
口
數 申請者稱謂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財產及收入 合計
身分證字號 工作收入 營利收入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不動產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總計
伍、申請項目及核發標準:
□3 1.緊急生活扶助
核發標準:新臺幣2萬3,760元。(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人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
給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4 2.法律訴訟
審核標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無力負擔因家庭暴力訴訟費用者。
□5 核發標準:最高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6 3.傷病醫療補助
審核標準: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2.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補助標準: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2.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7 4.子女生活津貼
核發資格:符合特殊境遇家庭之15歲以下子女。
核發標準: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788元。
□8 5.兒童托育津貼
審核標準:符合特殊境遇婦女之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私立托教機構。
核發標準:每人每月新臺幣1,500元。.
陸、檢附文件:
1.申請表
2.戶口名簿影本。
3.全戶綜合財產、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4.申請事由之證明文件【例如:死亡證明、六個月內之失蹤(協尋)證明、
就讀私立托教機構繳費收據正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訴訟費用收據正
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判決書、起訴書(或報案單)、醫療(健保)收
據正本、診斷書、重大傷病證明、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及在監服刑等相關證
明文件】。
5.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柒、申請人請領社會救助情形:〈1-7項 請公所填列〉
□1.低收入戶 款別:____款 每月________ 元(全戶)
□2.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姓名:_____________ 每月核發________元
□3.連江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姓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姓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5.公費安置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6.公所核發縣急難救助金(含鄉鎮)________元
□7.內政部急難救助金:___________ 元
□8.連江縣社會救助金專戶急難救助金___________元(縣府填列)
捌、審核標準
一、99年度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1萬9,800元。
〈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7,920元*2.5倍。〉
二、99年度動產:全家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每人未超過23萬7,600元。
〈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計算之全年金額〉
﹝7,920元*2.5倍*12個月=22萬2,000元﹞
三、99年度不動產每戶新臺幣650萬元。
玖、鄉公所初審結果
□符合
符合項目: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認定
□緊急生活扶助 □子女生活津貼 □傷病醫療補助
□兒童托育津貼 □法律訴訟
□ 不符合原因:
村幹事: 承辦人: 課長: 鄉長:
拾、縣府審核結果
□16 符合
扶助項目: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認定
□緊急生活扶助 補助金額:______________元
□子女生活津貼 姓名: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新臺幣1,788元
補助期間:自__年__月起至_年_月止
□傷病醫療補助 姓名: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核定金額:______________元
□兒童托育津貼 姓名: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新臺幣1,500元
補助期間:自__年__月起至_年_月止
□法律訴訟 核定金額:______________元
□不符合原因:
承辦人: 課長: 專員: 局長: 縣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