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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執行教育部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09801210000000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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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執行教育部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實施要點


壹、 依據:
依教育部教育優先區計畫第肆點之三
訂定本辦法。
貳、 目的:
一、 為使各校確實掌控優先區計畫內涵及作業流程,並督促各國、中小依實
際情形,如期提報年度計畫及需求數,督導各校工程、設備及活動內容,
能依期限執行進度,完成作業。
二、 督促各校對補助經費,依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優先區指標意義與需求專
款專用,將經費確實運用於目標對象,以提升經費使用效益。
三、 督導學校對於補助款使用結果確實評估,作成成果並建立相關資料,檔
案保存。


參、 措施:
一、成立本縣教育優先區計畫輔導小組:視導督學、業務承辦
課課
長及承辦
人、遴聘國中、小校長及主任,辦理以下工作項目:
1. 辦理優先區計畫之相關說明、研習、檢討會及申請審查。
2. 建立本縣優先區計畫審查原則,輔導本縣各國中小提報之年度
計畫及需求數,視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及初審工作。
3. 依優先區計畫作業流程,備妥相關書面資料,報部申請補助、
檢核各校受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並轉請各校確實執行、辦理
經費轉撥,分區辦理經費憑證收件核銷,年度結束後經費報部
核結。
4. 建置優先區計畫相關資料庫及執行經費控管系統,作定期及不
定期之督導,各校進度與績效及建立各校年度成果報告。另對
於各校反應之問題及意見,作
適時處理、解決。

 


二、補助經費之核撥與管控:考慮經費執行之實際狀況,每年分
2
次請撥,
第二次經費請撥於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於學期結束,立即核銷。
三、視需要各校提書面資料或不定期至各校實地訪視各校辦理督考各校執
行情形。
肆、 獎懲:


本府訪評結果
作為
校長獎懲參考




、審查原則:


各項目申請審查原則:


一、推動親職教育活動:


1. 符合教育部所訂之指標。
2. 最高補

1
0
萬元。其中辦理親職教育活動
(
含講座
)
,最高補助
30,000
元。
3. 講師費:每小時外聘
1600
元內聘
800
元。
4. 誤餐費每人每餐
80
元。
5. 加班費
以每人每小時
200

編列

以總經費
10
%以內。
6. 雜支以總經費
5
%以內。
7. 利用上班以外時間執行
「個案家庭輔導方案」
者,得覈實編列輔導訪視

(

個案


200

)
,每一個案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


建立輔導
過程紀錄詳細
檔案
備查,
持續追蹤
輔導


二、學習輔導審查原則:


1. 符合教育部所訂之指標。
2. 國小需於非假日上課外時間辦理,不得於午休時間辦理。
3. 以目標學生為主(低成就學童為主)。

 

 


三、發展學校特色:


1. 符合教育部所訂之指標

2. 本項目不可和原住民文化特色,重複申請。
3. 須具有延續性,
應持續發展
3

,且有成效者。
4. 依各校提報之計畫核實補助,

12

(

)

下學校限申請
1
項,
13

(

)
以上者以
2
項為限,每校
每項每年
最高補助
10
萬元
(
分校分班最高補助
8
萬元
)

5. 為確保學生受教權益,學校執行發展教育特色不得使用現行課程之授課時
數,亦不得與課後學習輔導之實施時間重疊。


四、宿舍修繕審查優先原則:


1. 住宿時間連續且時間較長者。
2. 住宿人數較多者。
3. 指出項目較具急迫性者(防漏、門窗整修、衛浴、寢具)。
4. 偏遠不便程度較嚴重者。


五、開辦國小附設幼稚園:


 
1.
符合教育部所訂之指標。


 
2.
以有空餘教室之國小為優先。


 
3.
不得與教育
部幼稚教育中程計畫重複申請


六、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


1. 符合教育部所訂之指標。
2. 本項補助不得用於購置消耗品或修繕既有之設備設施

3. 提出項目屬各科直接教學教具者。



七、充實午餐設施:


1. 符合教育部所訂之指標。
2. 學校提出項目為亟需修繕者,依實際情況優先補助。
3. 學校提出項目為亟需充實者,依實際情況優先補助。


八、原住民文化特色:


1. 符合教育部所訂之指標

2. 原住民學生比率越高學校,優先審查補助。


九、補助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


1. 符合教育部所訂之指標

2. 以申請補助租車費或補助交通費或補助購置交通車。
3. 申請補助交通
車應附學校現有交通車調查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