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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文化叢書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藝字第 1110024791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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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文化叢書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本縣為文化出版之需要,特設「文化叢書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負責項目如下︰
(一)規劃本縣叢書出版計劃之諮詢。
(二)審定叢書著作之諮詢。
(三)提供編輯叢書著作政策與方法之諮詢。
(四)提供執行叢書印刷、發行等相關業務之諮詢。
    文化推廣課依本會決議意見參照辦理稿件之徵集、送審、發行等相關行政作業。

三、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縣政府秘書長、文化處處長、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縣長遴聘專業人士組成,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倘確實因事致多次無法出席時,得由縣長核定更換委員。本委員會依實際需要時另組成編審小組,由縣長核定委員名單。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政府祕書長擔任;置秘書一人,由文化處處長擔任。

五、本會每年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本會開會時,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始得決議,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決議同數時得由主席決定之。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機關外專業人士得酌支審查費及交通費。

七、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