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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0960101000000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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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

一、依據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第八點訂定本要
點。

二、照顧對象:本要點照顧對象為就讀本縣縣立高中及公立
國民中小學之下列家庭之在學學生: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四)前三款以外家庭,需要協助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三、實施學校:本縣縣立高中及公立國民中小學。

四、實施期程:自九十六學年度起實施。

五、實施方式:

(一)由大有國小代表本縣所轄各校統籌向內政部申請勸募許
可。

(二)設立專戶:

1. 由學校開立專戶儲存勸募所得,分年度專案並專帳管
理,專款專用。

2. 專戶名稱:連江縣○○(學校)教育儲蓄專戶。


3. 專戶之勸募所得之使用及核結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
關規定辦理。勸募所得款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九條
第一項內政部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辦
理。如有賸餘,得報內政部同意後於三年期限內動支。

4. 本專戶之開立,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並應設
置捐款專戶專簿,不得與勸募所得無關之其他捐助款
或補助款混用。

(三)學校應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填報專戶捐款資料
及有關訊息,例如勸募許可文號、學校基本資料、待幫
助之學生個案事實、學校捐款帳號、捐款收據格式(採
四聯式,捐款人、學校主計、學校承辦人、教育處各執
一聯)及聯絡人資訊(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
件信箱)等相關訊息。

(四)欲捐款者得指定捐款用途,並得至學校或教育部建置之
網站查詢相關訊息。

六、專戶之勸募所得包括下列款項:

(一)教育部學產基金捐贈款。

(二)校友、家長、善心人士等之捐款。

(三)本府捐贈款。


七、捐款用途及補助標準:

(一)學校所獲捐款應用於補助第二點規定之照顧對象,協助
其順利就學。捐款已指定用途者,依其指定用途支用;
其有賸餘者,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
助。

(二)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
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標準應配合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
計畫所列經費概算,並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以能解決
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八、行政組織:

(一)成立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負責推動與督導本縣各
學校教育儲蓄戶業務及輔導學校將勸募所得分配予困
難個案學生。

(二)學校應成立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
負責其教育儲蓄專戶勸募所得之存管、審核、開立收
據、動支與收支使用相關事宜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
項。

九、專戶之勸募所得動支程序:


(一)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自行或依家長反映發現需要協助
之個案學生,得提出補助之書面提案,經學校管理小組
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
填寫訪視紀錄表。

(二)經費存管、提案審查、補助標準、動支程序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規定,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

(三) 本項經費應納入學校會計處理,確實依相關會計法令規
定,為詳確之會計,並以「代辦經費-教育儲蓄專戶」
科目列帳處理,專款專用。

十、捐款者之獎勵:依本府為捐資興學函請頒獎案件訂定捐資給
獎標準之規定獎勵之。

十一、徵信:

(一)學校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內政部許可函示規定辦理公
開徵信;其得建立本案專屬網站或網頁,或於教育部推
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布徵信資料。

(二)學校每年度應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以昭公
信;其公告內容應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其他:

(一)學校應依勸募活動計畫積極籌款,籌款績效優良者,教
育部評鑑後從優獎勵。


(二)各學校應於取得內政部勸募許可後,始得勸募;其相關規定
得至該部社會司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dsa/)查詢
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及相
關申請範例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