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推展社會福利活動實施要點
一、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19條、第20條。
二、目的:輔導社區發展協會及社會福利團體推展各項福利服務,協助政府照顧弱勢族群,推展福利社區化活動,藉以增進社區居民健康,提昇生活品質,並以達成社會福利社區化為目標。
三、補助對象:本縣立案且會務健全、組織運作正常之社區發展協會。
(一)
會務運作正常指經主管機關就上年度各單位是否有逾期未改選、是否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並依規定檢送會議紀錄(含年度預算、決算、上年度工作報告、新年度工作計畫等資料),社區發展協會報經公所轉連江縣政府(以下稱本府)備查,如均符合規定即公告為通過會務認證之民間團體。
(二)
未通過者,如經各鄉公所輔導後,召開相關會議或改選者,並將前開會議紀錄(含年度預算、決算、上年度工作報告、新年度工作計畫)等資料,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辦理申請補助。
四、補助項目:
(一)
優先補助項目:
1.
婦女福利服務:
﹙1﹚
舉辦有關婦女福利服務活動、家庭暴力防治及性侵害犯罪防治宣導及教育等活動暨辦理志工媽媽相關講習或活動。
﹙2﹚
舉辦親職教育講座或諮詢、婚姻諮商服務、婦女健檢等活動。
﹙3﹚
舉辦外籍配偶支持性服務講習或活動。
2.
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服務:
﹙1﹚
舉辦社區兒童臨托服務、兒童福利或保護宣導、家庭性親子福利服務等活動。
﹙2﹚
舉辦青少年心理諮商講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宣導及青少年各類研習或運動競賽。
﹙3﹚
舉辦兒童或青少年寒暑假各項研習活動。
3.
老人福利服務:
﹙1﹚
舉辦獨居老人問安、訪視、關懷及居家服務。
﹙2﹚
舉辦老人進修課程、生涯規劃諮詢、志工訓練,老人健康醫療保建服務(含健檢)或講座、長青學苑。
﹙3﹚
老人餐飲服務-長青食堂。
4.
其他弱勢族群福利服務:
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等各項福利服務活動。(可藉由讀書會、座談會、研討會、專題演講、訪視調查、課業輔導等方式辦理)。
5.
社區健康藝文展演服務: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或衛生福利部舉辦之社區民俗育樂活動。
(二)
一般補助項目:
社區一般性活動(例如園藝、瑜珈、花道、舞蹈、烹飪、氣功、體育活動、陶藝、紙雕、繪畫、書法及民俗節慶或研習活動等)但自強活動不予補助。
(三)
委託型計畫:近二年獲衛生福利部評鑑甲等獎或該縣市評鑑為甲等以上獲有獎項。以上之社區發展協會,承辦全縣性社區研習或示範觀摩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20萬元整。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社區至少應編列自籌款5%)
﹙一﹚
優先補助項目: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
﹙二﹚
一般補助項目: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
﹙三﹚
各協會年度補助額度:
經縣市政府評定社區分級,社區分為潛力型、基本型與停滯型,基本型以上之社區可申請補助;停滯型社區需經輔導且會務正常後爰可申請。
1.
基本型社區:申請辦理一般補助項目,每年度最高補助12萬元。
2.
潛力型社區:申請辦理一般補助項目,每年度最高補助20萬元。
﹙四﹚
為鼓勵社區辦理長青食堂,進而成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本計畫不受前項年度額度限制爰補助社區申請:
1.
每月辦理4場次/服務20人,補助1萬5,000元。
2.
每月辦理4場次/服務30人,補助2萬元。
3.
每月辦理4場次/服務40人,補助2萬5,000元。
4.
每月辦理8場次/服務20人,補助2萬5,000元。
5.
每月辦理8場次/服務30人,補助3萬5,000元。
6.
每月辦理8場次/服務40人,補助4萬5,000元。
﹙五﹚跨協會聯合辦理活動,以社區數計算補助額度。
六、申請應檢具申請表件:
(一)申請表(附表1)。
(二)計畫書:
1.
申請案應擬訂計畫書,計畫書內容包含計畫名稱、目的、主辦者及協辦單位、補助對象、時間(期程)、社區數或參加人數、活動內容(流程)、預期效益。
2.
舉辦社區交流觀摩活動,應於申請時檢附受觀摩社區之社區簡介及社區特色(優點)及觀摩該社區之目的及交流重點等資料。
3.
活動經費應編列公共意外責任險。(社區自籌款)
(三)經用概算表應含各項支出項目之單位、單價、數量、小計、自籌款 、申請額度。
(四)如欲申請辦理研習、課程、訓練等聘請專家學者或講師,請檢附講師資歷。
七、申請時間: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計畫執行前一個月備文送鄉公所先行審核,彙整後函報本府核定辦理,俾利審核及補助,申請案請於每年11月15日前提送申請計畫,逾期不受理。
八、成果陳報: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20日內,檢具成果報告書(附表2)、支出原始憑證及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備文送鄉公所先行審核,彙整後函報本府核銷,核銷案請於每年12月10日前提報結案,逾期不受理。
九、限制事項;
(一)
社區發展協會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不配合政府施政措施,不予補助。
(二)
活動計畫未依計畫辦理活動、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經費支用不當或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等中央部會補助款逾年度尚未完成核銷手續者,不得申請本府任何活動補助。
(三)
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門票、餐費(便當除外)、購置制服、紀念品、摸彩品、獎金、獎品與資本門(含建築及設備,如土地購置、營建工程、交通及運輸設備、其他設備)等項目。
(四)
經本府核定之活動計畫未於當年度12月10日前備文送鄉公所函轉本府核銷者,註銷原補助計畫。
(五)
受補助單位無法執行計畫時,應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陳報本府備查,逾期未函報者不得申請下一年度之社區福利活動補助。
十、其他規定:
(一)
申請補助之協會應備文送鄉公所先行審核,彙整後函報本府核辦;非經鄉公所審核陳轉者,不予補助,平時並由鄉公所確實督導協會舉辦各項活動。
(二)
原定活動因故展期或變更原定計畫者,應於活動前陳報本府核備,各申請案均由鄉公所暨本府建檔,俾利輔導與追蹤,本府並將視需要隨時邀請公所承辦人辦理活動及業務檢查。
(三)
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費等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四)
各協會應多方運用社會資源暨建立「使用者付費原則」以補助社區人力、財力之不足。
十一、計畫年度經費如告用罄,即不再受理補助案件之申請。
十二、本實施要點奉核定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