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連江縣辦理私立幼兒園及幼兒教育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一○○○○○一九二○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社會)
法規功能按鈕區
辦  法:



連江縣辦理托兒機構及幼兒托育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連民社字○九二○○九六二二○號連江縣第九十二次縣務會議通過實施
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發布實施
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修正發布實施
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一○○○○○一九二○號函修正發布
本要點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第十九條第二點規定訂立。
目的:獎勵民間辦理兒童福利機構並協助幼兒獲得適當之托育,減輕家庭之負擔,促進幼童身心健康與平衡發展,積極落實保障兒童福利工作。
補助內容及標準:
1、 兒童福利機構補助:
(1) 補助對(2) 象:凡合法設立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章所稱之托育機構。
(二)補助標準:每機構每年補助三十萬元設備設置費,但新創辦者第一年得補助最高金額為五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
1.教保活動設備十萬元:如兒童專用桌椅、櫃、遊樂器材、教具、教材圖書等教保活動相關設備及物品。
2.行政管理、衛生保健、消防安全及修繕等二十萬元。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8月底前檢附公文、申請補助明細表、估價單,提出申請(如申請修繕經費者,應檢附欲修繕地點之照片),逾期視同放棄。
          2.本案補助經費須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方可執行,並請申請單位於11月底前完成核銷事宜。
二、幼兒托育營養補助津貼: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縣六歲以下兒童且就托於本縣立案之私
立托兒所者。
        (二)補助標準:每人每月補助四,○○○元。
        (三)申請程序:
1. 本補助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為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申請表如附件〉、申請人及其配偶、兒童全戶戶籍謄本乙份、申請人在銀行或郵局存褶正面影本乙份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按季向兒童就讀之公、私立托兒所提出申請。
2. 各公、私立托兒所收齊相關申請文件後,3. 應即初步查核其申請文件是否齊全,4. 符合條件者應即核章併同5. 印領清冊及收據函轉縣政府覆核。但離島各鄉如未設立公私立托兒所,6. 如寄託本縣公立幼稚園,7. 得依寄托園所收費單據申請補助點心費。
8. 經縣政府覆核符合規定者,9. 應撥款各公、私立托兒所,10. 轉發各申請人。
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事,本府得追回其已請領之金額,並不再受理申請。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獎勵:本府於每年十一月辦理評鑑,凡辦理托兒設施之單位,經評比成績達八十分者,給予獎金三十萬元;成績達八十五分者,給予獎金四十萬元;成績達九十分者,給予獎金五十萬元,評比標準另訂之。凡立案未達一年之托兒機構參與評鑑者,其評比獎金按開班月數依其比例核發。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