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應本府所屬單位(或機關)申請調整計畫或撤銷管制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列管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修正計畫,並調整作業計畫:
(一)機關(單位)任務變更或編併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二)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三)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者。
(四)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者。
三、列管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撤銷管制。
(一)併案或分案列管者。
(二)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者。
(三)機關或單位裁撤、編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辦理者。
(四)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者。
四、列管計畫調整或撤銷申請案件,主辦單位(或機關)應在年度或計畫結束前二個月內提出,逾期不得申請。
五、列管計畫申請調整,其總目標或總進度未變,僅調整分項目標或分項進度時,由主辦單位(或機關)依計畫核定權責提報院、部會或本府核定後,送列管單位(行政處)備查。
六、列管計畫申請撤銷管制、或申請調整涉及總目標或總進度變更時,由院列管計畫、或部會列管計畫為行政院或部會核定者,應報請行政院或部會核定;其餘列管計畫,由主辦單位(或機關)提報本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