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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0020097A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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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20-24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4年11月12日連企法字第0940029518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以下簡稱準歸化國籍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1、 初次核發準歸化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2、 換發準歸化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3、 補發準歸化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3條     準歸化國籍證明污損第4條 或滅失者,第5條 申請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本府換發或補發,第6條 並依前條規定收費。
 
第7條     準歸化國籍證明規費由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代收後繳庫。

第五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