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20-24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4年11月12日連企法字第0940029518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以下簡稱準歸化國籍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1、 初次核發準歸化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2、 換發準歸化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3、 補發準歸化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3條 準歸化國籍證明污損第4條 或滅失者,第5條 申請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本府換發或補發,第6條 並依前條規定收費。
第7條 準歸化國籍證明規費由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代收後繳庫。
第五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