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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施政計畫管制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研字第1060038372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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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施政計畫管制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連企研字第1040007732函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連企研字第1040007732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府行研字第1060006470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府行研字第1060038372函修正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施政計畫之執行,及提升施政計畫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經列管有案之施政計畫為適用範圍。
三、本要點之管制考核作業由本府行政處辦理,本府函請各單位依據本要點第四條各項原則,提出下年度由本府列管項目(如附件一)。年度中追加預算、動支預備金或年度中獲中央補助之計畫如符合列管標準者,請上網填報增列為列管案件,本府列管項目由各單位研提作業計畫(如附件二)送行政處列管。各單位研擬作業計畫,應參照「連江縣政府年度施政計畫列管作業計畫填寫內容說明」(如附件三)填寫。 
四、本要點所稱列管施政計畫如下:
    (一)、重要會議裁(指)示列管事項及重大交辦列管案件。
    (二)、總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計畫列入本府列管施政計畫管控;預算額度達1000萬元以下由各單位自行予以管考。
    (三)、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
    (四)、離島建設基金計畫。
    (五)、其它經本府指定應列管之計畫。
五、列管事項作業程序及填報:
    (一)、重要會議裁(指)示列管事項及重大交辦列管案件:各主辦單位應於會後5日內至「連江縣政府管考系統」資訊網-「主管會報」填報執行情形,至解除列管為止。
    (二)、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計畫各單位應於計畫核定後先行提報預定進度,並至「連江縣政府管考系統」資訊網-「工程月報(含施政計畫)」填報計畫基本資料及填寫計畫進度執行情形及預算執行情形,每月5日前應填報上月執行情形,至解除列管為止。
    (三)、基本設施補助計畫於年度開始,經本府核定計畫項目後,各單位應依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頒訂之「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制考核要點」規定完成「基本設施標案管考系統」基本資料建檔作業,於每月結束後5日內上網填報上月份之執行情形,如有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80或查核點進度落後者,須上網填報「落後原因及解決對策」。
    (四)、前項(二)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計畫中央管考系統已填報列管計畫,為免重覆管制,免列入本府管考系統填報,其它列管計畫各單位應於每月5日前上網填報上月份執行情形。
    (五)、前條各項列管施政計畫原則按季召開管考會報,縣長政見每年召開2次。
六、各單位執行各項列管施政計畫,均應依限上網填報有關資料,如有隱匿不報或經催辦仍未辦理者,由列管單位按情節輕重簽請懲處。
七、經列管有案之施政計畫,執行上如有困難之虞者,各單位應於「連江縣政府列管施政計畫管考會議」中協調相關單位解決。如有嚴重落後執行進度者,應以書面說明其原因。
八、計畫查證:
    (一)、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得於「連江縣政府列管施政計畫管考會議」中,提報各項工程抽驗情形與結果。
    (二)、各單位列管施政計畫承辦人員應配合列管單位實地查證作業。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並經查證確有疏失者(查證報告表如附件四),由列管單位按情節輕重簽請懲處。
九、計畫調整:
各單位列管施政計畫執行中,如因計畫變更而有調整其內容及進度之必要者,得提出調整計畫,經核定後依照辦理。
十、各單位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年終考評一覽表(如附件五)提送行政處辦理初評,本府列管項目考評項目、配分權數與評分標準依「連江縣政府年度施政計畫年終考評評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表」(如附件六)辦理。本府設列管施政計畫考核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祕書長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行政處處長任之。委員由財政稅務局局長、人事處處長、主計處處長、政風處處長任之及行政處研考規劃科、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任之。年終考評作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辦理完成。
十一、各項列管計畫之考核:
      (一)、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列管計畫於年終結束後應以書面送本府行政處辦理考核獎懲;自行管考之1000萬元以下計畫由各單位逕行處理。
      (二)、本要點第四點所稱列管施政計畫,其中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或已由中央部會辦理考核之計畫,不再辦理考核。
十二、考核小組審核結果,應簽請縣長核定,並得移請人事處依本要點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十三、考核標準依「連江縣政府年度列管計畫年終考評評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表」辦理(格式如附件七)。
十四、考核成績等第:
      (一)、九十分以上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為丙等。
      (五)、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十五、獎懲方式(獎懲對象):機關團體、承辦人員及相關主管人員
      (一)、優等:分數九十分以上者,主辦人員記功二次、
                  主辦科長記功一次、單位主管嘉獎二次。
            甲等:分數八十分以上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
                  主辦科長嘉獎二次、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乙、丙等:不予獎懲。
            丁等:未滿六十分者,主辦人員申誡二次、主辦科長申誡一次。未滿五十分者,主辦人員記過一次、主辦科長申誡二次、單位主管申誡一次。
      (二)、前項獎懲人員如辦理多項計畫者,其成績獎勵以累計之獎勵標準敘獎;惟優等不得累計超過一大功,甲等不得累計超過記功二次,惟懲處以最重之懲處標準懲處之。
      (三)、各有關人員之獎懲,如其辦理計畫時間未滿三個月者,免予獎懲,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減半辦理,六個月以上者悉依前述規定辦理。
      (四)、年度內已實施專案考核並予獎懲之列管計畫及人員,不再辦理獎懲。
      (五)、前(三)、(四)項辦理獎懲人員屬個人未善盡職責,其遭遇情事非天災等自然環境影響致進度落後或延誤者應專案辦理懲處。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考核委員所屬單位依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七、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