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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加發八二三戰役自衛隊員慰助金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0049311A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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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加發八二三戰役自衛隊員慰助金自治條例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感念八二三戰役馬祖自衛隊員貢獻及照護晚年生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二、曾於八二三戰役期間參與馬祖地區民防自衛之男女隊員,且於戰地政務終止前設籍連江縣五年以上者,得申請本慰助金。
三、自衛隊員每年應發給慰助金新臺幣壹萬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四、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發給慰助金:
    (一)已獲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安置就養、領取院外就養、或政府公費補助機構就養者。
    (二)已支領民國四十七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或退輔會三節慰問金者。
五、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個人戶籍謄本、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及受委託者身分證影印本。
    經審核符合本慰助金發給資格者,其金額由本府撥入其金融機構帳戶;其不符合發給資格者,應以書面通知之。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有欠缺,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駁回其申請。
六、慰助金應於中秋節前發給,發給前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一者,應停止發給本慰助金。
    (一)有第四條所列各款情形。
    (二)死亡。
    (三)以書面放棄請領。
七、本自治條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