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設備補助辦法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連江縣原有住宅公寓大廈生活機能,改善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工務處(以下簡稱工務處)。
第 三 條 本府為辦理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設備,補助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於每年度開始時,應定期公告當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受理申請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坐落於連江縣之合法四或五層樓公寓大廈建築物,且屋齡達十五年以上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第 五 條 申請者依本辦法申請經費補助時,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
二、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原有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四、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章負責之設施設計圖說。
五、工程估價明細表。
六、五年內不得任意變更補助項目切結書。
七、其他本府公告應載明之事項。
申請竣工查驗階段,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竣工查驗申請書表。
二、補助核准函。
三、工程合約書。
四、成果報告書及成果照片。
五、增設電梯後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其它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文件。
前項申請案由本府審查其補助金額後核定,其補助不得違反建築法及消防法等相關規定。
每案補助金額,以不逾核准補助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且每案補助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 六 條 申請補助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於工程竣工並查驗通過後六十日內,申請人應出具領據、補助經費核撥申請書、竣工查驗審查通過公函、統一發票(收據)及合格之原始憑證、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向執行單位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除統一發票(收據)及合格之原始憑證外,得以影本代之。因故未能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一個月),逾期未補正或未依前項申請展期或經展期後已到期而未提出申請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第 七 條 同一申請案已接受本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補助者,不予補助。
第 八 條 申請者未依核定補助計畫書實施時,本府得要求改善或予以追繳補助費用。
前項補助費用經作成處分限期繳還仍不繳還者,由本府依法追繳,並於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 九 條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執行單位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補助項目,並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日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簽署同意書時,應切結前項相關事項。
第 十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第 十一 條 補助所需經費,由執行單位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不足部分得移至次年度後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