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示範住宅出售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出售及管理本縣示範住宅,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產業發
展處(以下簡稱產發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示範住宅,指由本府計畫興建,用以出售特定資格對象之
住宅。
前項特定資格對象之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四條 承購示範住宅10年內,除繼承、依法強制信託或法院強制執行外,不
得將住宅及其基地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
承購人應配合辦理前項之預告登記。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本府得買回該住宅及基地,其房屋價格按該房屋
之原承購價格扣除房屋折舊後之餘額計算之。房屋如有損毀者,並應
減扣所需修復費用。如有欠繳房地稅捐、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或到期未
還之貸款本息與到期之貸款本金者,並應扣繳抵付。其基地之買回以
原承購價格為準。
前項房屋折舊之標準,依行政院所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按平均法計
算之。
第五條 申請承購示範住宅之配售程序及交屋入住手續由本府另定之。
第六條 本府興建之示範住宅出售後10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買回
該住宅及基地:
一、作為非法使用。
二、變更為非居住使用,經通知後逾三十日未予回復。
前項買回之價格準用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府應設置住宅基金,出售本縣示範住宅之收入納入該基金。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八條 承購人未依規定期限繳交承購簽約金及有關費用、簽訂示範住宅買賣
契約、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要書件及簽具示範住宅住戶規約者,
逾期註銷其承購資格,視同無條件放棄承購權,已繳之簽約金將全數
無息退還。
前項相關費用、契約及書表文件由本府另定之。
第九條 承購人簽約後入住前,應預繳6個月之管理費;購買停車位者,應預
繳6個月之停車位管理費。
管理費之負擔:
一、自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至交屋日前一日止:管理費由本府負
擔。
自交屋日起:管理費由承購人負擔,並先由承購人預繳之管理費中扣
抵。
第十條 承購人不得將住宅改建、增建。其因變更隔間、重要裝修或其他措
施,致影響安全、衛生、景觀或安寧者,依建築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