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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救護車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016245A號 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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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救護車收費標準
第一條 連江縣救護車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執行機關為連江縣衛生福利局。
第三條 設置救護車機關(構)之收費,其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本收費基準表應張貼於救護車內明顯處,於收取價金錢應向病患或家屬說明,並應掣給收款憑證,交病人或家屬收執,且夜間不得加成收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