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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公私立大學設置馬祖校區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府行法字第1070037400A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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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公私立大學設置馬祖校區補助辦法

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助在本縣設立之公私立大學,促進本縣高等教育發展,特訂定本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在本縣設立之公私立大學須通過教育部審核成立,並於本縣境內設置分校、分部或各學制班別(不含進修教育推廣班別),實際於本縣辦學之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分為學校硬體設施及學生就學補助等:
一、學校硬體設施補助,應事先協議並由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定補助範圍後給予補助。
二、學生於本縣境內實地就學補助基準如下:
 (一)學生就學津貼每人每年新臺幣10,000元(每學期補助5,000元)。
 (二)學生交通圖書補貼每人每年新臺幣5,000元為限(每學期補助2,500元)
 (三)其它經費補助者,其範圍及內容另以要點定之。
第四條
配合本辦法之執行,由本府遴選專家學者及行政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少於七人。
第五條
學生就學津貼由學校造冊申請;交通圖書補貼由學生檢據(統一發票、收據或單據)於當學年度第一學期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四月三十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學校應於前項截止日後一個月內,檢附原始憑證、印領清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送本府核撥。
第六條
受本辦法補助之公私立大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 
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
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學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
     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第七條
本辦法經費來源由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項下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