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8年01月08日府行庶字第1070050459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公務車輛管理,依照行政院訂頒之「車輛管理手冊」訂定本要點,本府公務車輛之使用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府公務車輛區分為專用汽車、公用汽車及公務機車三種。
三、專用汽車:係指縣長、副縣長及秘書長座車,其調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座車:由庶務科統一調派保養維修、行車紀錄、油料申請、定期保養及保管等工作,使用車輛免填派車單。
(二)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公務座車為業務推展並保持機動性,得兼作上、下班交通工具,使用人(保管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如有遺失、毀損或不當使用之情事,應負賠償及相關之責。

四、公用汽車:係指本府各單位業務需要所使用之汽車。
其調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政處集中調派之車輛:由庶務科負責調派、保管及油料核發;各單位員工申請用車時,應填寫派車單奉核定後,交予庶務科派車,申請人最遲應於核派前一天與行政處駕駛人確認行程,因故臨時取消者亦須於前一天知會行政處,如因未知會行政處致公務車輛調度困難,於下次申請調派公務車輛時不予優先核派。
(二)各單位集中調派之車輛: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負責該單位所有公務車輛之調派、使用及管理。其員工申請用車,應填寫派車單送交該管人員,核准後駕駛人於接獲派車單始可出車。因緊急情事急須用車,報備後亦須補填派車單。

五、公務機車之調派管理:由各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依實際洽公需要,調整配置公務機車使用。
六、行政處(庶務科)如因公務之需,得隨時調集各單位所管理公務車輛,並得指派各單位駕駛人支援駕駛。
七、駕駛人因公駕駛公務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遭處罰鍰時,應自行負責繳納罰鍰。
八、各單位集中調派車輛管理人員,應隨時督促所屬車輛保管人或駕駛人,善盡車輛維護責任。
九、公務車輛之保養、維修,統一由車輛保管人員或主管指定專人負責,依相關規定辦理請購、核銷。
十、公務車輛之保養、維修,應事先簽准後,至合法登記有案其營業項目登載有保養、修理之殷實廠商保養、維修。保管人或駕駛人應經常保持車身乾淨、車燈、方向燈、煞車燈、電瓶喇叭等之完整及車胎氣壓正常。
十一、車輛保管人應督促駕駛人於出勤前,應檢查機油、水箱、煞車油、輪胎及其他機件)檢查正常時,方可出車。
十二、公務車輛未辦理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及各項稅款費用期限(例牌照稅、燃料費、保險費等規費),逾時致遭罰鍰處分,車輛保管人應支付各款項,不得以公款墊付。
十三、公務車輛若有遺失、遭竊等情事,該車保管人或駕駛人應即時報警並於上述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提書面報告,三個月內仍未尋獲者應將書面報告、財產報損單、協尋證明、職責說明書、財產報廢單及相關証件簽奉首長核准後移財政稅務局依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頒訂之車輛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