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連江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小客車及
客貨兩用車配置,依本原則辦理。
二、本原則所稱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依其用途別區分如下:
(一)首長專用小客車:係指縣長、副縣長及秘書長之專用車。
(二)一般小客車:接待外賓或供業(勤)務用途之車輛,即轎式或旅行式小
客車,供搭載人員。
(三)客貨兩用車:一般業(勤)務用途之車輛,即旅行式或廂式客貨兩用
車,供搭載人員及載運物品。
(四)四輪傳動小客貨兩用車:因應勘災、山坡(水土)保育、河川巡防、水
利(災)防救、地政測量、新聞採訪攝影及行政轄區多山區等需具備四
輪傳動性能之車輛,即旅行式或廂式具四輪傳動性能之小客貨兩用
車;依車輛原出廠登記之車種、型式及性能為準,供搭載人員及載運
物品。
(五)油電混合動力車或電動汽車:依其出廠之車種歸類為公務小客車或客
貨兩用車,供搭載人員及載運物品。
三、前點各款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其排氣量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首長專用小客車:縣長專用車二千五百CC、副縣長專用車二千CC、秘
書長專用車一千八百CC。
(二)一般小客車一千八百CC。
(三)小客貨兩用車及四輪傳動小客貨兩用車二千CC以下。
四、各機關購置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應依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所
定公務車輛編列標準辦理。
前項編列標準已含該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及貨物稅,各機關辦理採購時,
不得逾越該標準之規定。但如有特殊需求,專案報經本府核准並編列預算
者,不在此限。
五、各機關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各機關前一年度現有之車輛數量核列配置數,惟倘需增加車額,應
經本府核准始得辦理;新設機關、專案計畫或租賃改購置者,應由
該機關提出專案需求於預算審核會議審議,並經本府核准後,始得編
列預算增加車輛。
(二)各機關得因業務需求於配置數內調整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之配
置,其調整計畫須報經本府核准。
六、以下車輛不列入本原則及配置數:
(一)首長專用小客車。
(二)受補助或捐贈之車輛。
(三)機關委外辦理服務之車輛,如復康巴士、輔具服務專車、托育資源中
心外展車、文康車、街友沐浴車、身障者日間服務車及志願服務車
等。
(四)其他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特種車、代用客車、大客車、各型貨車
及機車,或經本府專案核准之車輛。
七、本縣各鄉公所未訂定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原則者,得參照本原則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