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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永續發展暨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字第1130039128號函
法規體系: 環資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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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永續發展暨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設置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保護環境生態、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理念、保障社會公平正義與促進經濟發展,在全國永續發展及淨零排放架構下,建設本縣成為「健康島嶼.幸福馬祖」之城市,以提昇縣民生活品質,並達環境、社會及經濟永續發展,特設連江縣永續發展暨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縣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事務之願景與策略,審議本府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相關重大議案。

(二)參與全國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事務會議,與有關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事務之跨縣市合作,以善盡地球村成員責任。

(三)協調推動水土資源永續利用、永續城鄉建設及綠色生活,促進縣民活動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營造優質生活環境。

(四)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之保育、水資源保護及健康風險管理,以確保縣民健康及生態系平衡。

(五)推動節能減碳、綠色產業、永續產業及發展綠色交通運輸,促成高環境品質及永續經濟發展之共享。

(六)推廣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因應教育宣導,提昇政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全面落實發展工作。

(七)加強預防保健、強化社區防疫,促進心理健康,落實長期照顧,全面發展健康樂活生活。

(八)強化社會支持系統及弱勢照顧,改善就業環境,並且重視社區安全,營造安全環境。

(九)其他有關本縣永續發展工作及氣候變遷事務之推動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定,其餘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府相關局處首長或相關人員,及具有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學識經驗與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人以上、社會人士(包括民意代表等)聘(派)兼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境資源局局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行政業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境資源局副局長兼任之,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本委員會相關行政業務。

六、本會設秘書組,其業務由本縣環境資源局指派該局相關人員兼辦,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事務相關資訊。

(三)彙整各工作分組執行工作相關資料。

(四)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五)臨時交辦之其他幕僚作業。

七、本會設工作會議,由執行秘書召集,辦理本委員會議案之規劃及決議之協調事項。

八、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工作分組,各分組之成員,由第三點各款之委員組成之,並以本府委員為召集人,以推動及策定經濟、社會及環境等3個面向之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因應等相關議題。各組依任務需要得研提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事務相關議題,經本委員會決議後,交由本府各單位(機關)執行。

九、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十、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十一、本會、工作會議或工作分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主管、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或提供諮詢。

十二、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另府外委員及受邀請列席之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三、本會及工作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各相關機關於年度預算額度內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