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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智慧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資字第1120011295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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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各項智慧城市政策,打造創新、
智慧新城市,重新塑造城市公共價值,實踐永續發展,特設連江縣
政府智慧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成立本府智慧城市推動平台,統合協調本府各機關智慧化基礎
    建
設。
(二)建立產官學合作機制,共同推動本縣智慧城市發展。
(三)參與國內外智慧城市交流觀摩,爭取智慧城市評比獎項。
(四)配合中央智慧城市相關政策推動。
(五)其他有關智慧城市建構事項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執行長由行政處處長兼任,一人為
副執行長由縣長室秘書兼任,顧問若干人,由縣長遴聘具智慧城市
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相關機關首長派兼之。


 

四、本會委員及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
,得補派(聘),補派(聘)委員及顧問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
代表機關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社會人士或機
關團體代表列席。


 

六、本會議召開所需之各項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行政處辦理。


 

七、本會以智慧治理、智慧產業、智慧教育及智慧醫療做為智慧城市初期
之推動之方向。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必要時函送各權責機關辦理。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