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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馬祖閩東語保存及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藝字第1090032463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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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馬祖閩東語之保存、傳承、教育紮根及文化整體發展,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設立馬祖閩東語保存及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會之任務與職權如下:
一、 研擬並推動馬祖閩東語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稱教研中心)組織及實施事項。
二、 建立檢定分級制度,進行種子師資培訓及人才庫,以提升學習及落實專業知能。
三、 推展馬祖閩東語並促進學校、社團、社區活絡推廣馬祖閩東語的永續與活化。
四、 提升民眾對馬祖閩東語文化之自信,並增進對本語言文化之了解及尊重。
五、 統合連江縣橫向跨部門整合馬祖閩東語相關之計畫落實與資源運用等。
六、 馬祖閩東語發展策略之研議、協調與實施。
七、 其他相關專業意見之諮詢事項。
八、 核定與本委員會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兼任之;二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文化處處長及教育處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機關代表及下列專家學者遴聘之:
(一) 機關代表:本府民政處、行政處、衛生福利局、交通旅遊局、人事處及縣內各國中小等機關首長。
(二) 具馬祖閩東語、鄉土文化、出版刊物、通訊傳播等相關專家或學者。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業務相關單位之委員隨其職位之變動而更替,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本府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第六條  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七條  本會下設教研中心,負責執行本會相關決議等事項,其執行推動事項及成果應於本會開會時彙報,前項小組成員之相關事項另訂之。

第八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九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要點函頒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