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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活動補助經費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府民勞字第1090043691號函修訂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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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縣內各級人民團體推展會務並協助政府推行各項公益性活動,以發揮社會服務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法向本縣申請立案之各級人民團體辦理活動時應先檢附計畫書(附件一)、預算表及補助經費申請表(附件二)向目的事業機關申請補助經費,未獲補助且符合本要點之規定者,得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並於活動日前三十日檢附申請表、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府提出申請並不得重複申請。
三、各級人民團體舉辦活動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畢,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主(承)辦單位、活動項目、內容、方法、時間、參加人員、預期效益及經費預算和說明等。
四、計畫書含經費預算由本府承辦科會同主計處依相關法規審核之。
五、本府按申請計畫總經費依下列原則核定補助:
(一)、 舉辦全縣性之活動者,針對所提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內核定之。 
(二)、 舉辦全鄉性之活動者,針對所提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壹拾萬元內核定之。
(三)、 各級人民團體依人民團體法正常推展會務者為補助對象。
(四)、 舉辦全國性之活動者,針對所提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柒拾萬元內核定之。


(五)、 補助事項:
1.辦理關懷本縣兒童、青少年、老人、婦女、身心障礙及勞動權益等有關社會福利服務之公益活動。
2.協助推行本縣縣政建設之公益活動。
3.舉辦促進本縣族群和諧及發揚族群傳統文化活動。
4.協辦本縣淨化社會風氣、發揚倫理道德等活動。
5.舉辦有關學術文化、人權促進、宗教及法律教育等活動。
6.舉辦國際性、全國性、政策性及時事性之活動。
7.辦理其他符合社會公益之活動。
(六)、 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
項目 單位 單價 項目 單位 單價
場地租金 8,000 講義印刷費 10,000
場地佈置 10,000 材料費 600
音響器材 10,000 膳食費(一天以二餐為限) 人/午、晚餐 100
文具紙張費 10,000 茶點費 50
文宣費 10,000 專家學者出席費 2,500
雜支 6,000 講師鐘點費 外聘2,000
內聘1,000
講師、評審
及裁判交通
補助費
檢據覈實支付 助教鐘點費 外聘1,000
內聘500
遊覽車費用 12,000 保險費 檢據覈實支付
以5,000元為上限。
備註:
  • 補助活動計畫辦理規模超過一百五十人次以上者,除膳食費及雜支項外,其餘項目金額得依補助基準酌予提高百分之二十。
  • 本表為原則性補助基準,若補助項目未列其中,端視案件性質,覈實辦理
六、各級人民團體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不予補助:
(一)、 未依人民團體法於本縣辦理立案完成登記之社團。
(二)、 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並依規定將紀錄資料報府核備者。
(三)、 理事長懸缺或理監事任期逾三個月,仍不辦理改選者。
(四)、 活動經費內容係辦理國內外旅遊、自強活動、工作人員工作津貼、摸彩品及純屬會務性及會員大會活動性質者但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績優社區觀摩參訪活動不在此限。
七、各項活動核定之補助費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掣據及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附件三)及活動成果報告表(附件四)、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與經費補助支出明細表(附件五)送本府核撥。
八、各項補助經費經上級政府另訂有補助標準或於本府預算內已編列有補助單位及指定用途者,得不受本要點限制。
九、各級人民團體應檢附相關附件於申請期限內函送本府,由本府審核補助與否並視年度預算經費情況核定補助額度,但遇有特殊狀況時,得隨時提出申請。
九之一、接受補助之案件,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補助經費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除應追繳全部或一部款項外,得視情節輕重對該團體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無正當理由逾越核銷期限者,各機關、單位得予列管,列入下次補助之考量。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