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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活動補助經費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府民勞字第1130014258A號令修正發布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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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活動補助經費處理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縣內各級人民團體推展會務並協助政府推行各項公益性活動,以發揮社會服務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法向本縣申請立案滿一年以上之各級人民團體辦理活動時,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日),檢附計畫書(附件一)、預算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附件二)及補助經費申請表(附件三)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各級人民團體舉辦活動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畢,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主(承)辦單位、活動項目、內容、方法、時間、參加人員、預期效益及經費預算和說明等。

四、計畫書含經費預算由本府承辦科會同主計處依相關法規審核之。

五、本府按申請計畫總經費依下列原則核定補助:

  (一)舉辦全縣性(各鄉皆辦理)之活動者,針對所提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內核定之。

  (二)舉辦全鄉性之活動者,針對所提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壹拾萬元內核定之。

  (三)各級人民團體依人民團體法正常推展會務者為補助對象。

  (四)補助事項:

1.辦理關懷本縣兒童、青少年、老人、婦女、身心障礙及勞動權益等有關社會福利服務之公益活動。

2.協助推行本縣縣政建設之公益活動。

3.舉辦促進本縣族群和諧及發揚族群傳統文化活動。

4.協辦本縣淨化社會風氣、發揚倫理道德等活動。

5.舉辦有關學術文化、人權促進、宗教及法律教育等活動。

6.舉辦國際性、政策性及時事性之活動。

7.辦理其他符合社會公益之活動。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

(單位:元)

項目

單位

單價

項目

單位

單價

場地租金

8,000

講義印刷費

10,000

場地佈置

10,000

材料費

600

音響器材

10,000

膳食費(一天以二餐為限)

/午、晚餐

120

文具紙張費

10,000

茶點費

50

文宣費

10,000

專家學者出席費

2,500

雜支

6,000

講師鐘點費

外聘2,000

內聘1,000

講師、評審

及裁判交通

補助費

檢據覈實支付

助教鐘點費

外聘1,000

內聘500

交通車費用

15,000

保險費

檢據覈實支付,以投保活動公共意外險(含死傷殘保險100)為上限。

備註:

  1. 補助活動計畫辦理規模超過一百五十人次以上者,除膳食費及雜支項外,其餘項目金額得依補助基準酌予提高百分之二十。

  2. 本表為原則性補助基準,若補助項目未列其中,端視案件性質,覈實辦理

六、各級人民團體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不予補助:

  (一)未依人民團體法於本縣辦理立案完成登記之社團。

  (二)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並依規定將紀錄資料報府核備者。

  (三)理監事任期屆滿仍未辦理改選者。

  (四)同一經費預算項目,已向其他單位重複申請者。
  (五)活動經費內容係辦理國內外旅遊、自強活動、工作人員工作津貼、摸彩品及純屬會務性及會員大會活動性質者。

七、各項活動核定之補助費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掣據及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附件四)及活動成果報告表(附件五)、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與經費補助支出明細表(附件六)送本府核撥。

八、各項補助經費經上級政府另訂有補助標準或於本府預算內已編列有補助單位及指定用途者,得不受本要點限制。

九、各級人民團體應檢附相關附件於申請期限內函送本府,由本府審核補助與否並視年度預算經費情況核定補助額度,但遇有特殊狀況時,得隨時提出申請。

九之一、接受補助之案件,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補助經費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除應追繳全部或一部款項外,得視情節輕重對該團體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無正當理由逾越核銷期限者,各機關、單位得予列管,列入下次補助之考量。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