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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0044973A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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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意見。
三、提供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發展方向之意見。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本府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所屬機關首長。
二、家庭教育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其他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其缺額,由本府依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派或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七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辦理本會有關事務。
第八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家庭教育中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