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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就業歧視評議及性別平等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勞字第1140013097號
法規體系: 民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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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就業歧視評議及性別平等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及性別工作權之平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特設連江縣就業歧視評議及性別平等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連江縣就業歧視評議及性別平等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

(一)接受本縣求職者或受僱者提出之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之協商、調解事項。

(二)有關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調查及審議。

(三)提出有關歧視認定之意見或消除歧視之建議,移送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四)關於公平就業歧視政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五)協助轄內各事業單位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訂定公平就業政策或團體協約。

(六)提供轄內各機關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商服務。

(七)蒐集有關就業歧視問題之資料,喚起社會大眾重視並提供相關單位參考。

(八)其他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民政社會處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三)性別團體代表二人。

(四)具備勞工事務及性別問題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代表二人。

(五)社會人士代表一人。

(六)原住民或新住民代表一人。

(七)本府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本委員會女性委員人數應占二分之一以上,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社會處勞動行政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合本會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協助之,由本府民政社會處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五、本會於受理性別平等工作或就業歧視申訴案件後, 應於一個月內由主任委員訂期邀請委員召開會議,並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就申訴案進行評議;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六、本會於召開委員會議評議申訴案件時,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七、本會委員應本中立原則,依據法律公平行使職權。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依規定本府外非公職人士得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