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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各項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通案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連工都字第1100015007 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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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各項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通案處理原則


一、目的
為積極有效處理本府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並兼顧公共環境、都市發展、商業穩定性與行政能量,特訂定本原則,針對違規情節輕重,採階段及漸進之方式處理。

二、適用範圍
(一)本原則所稱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係指違反本縣各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或都市計畫書規定等相關法令者。
(二)本府各項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均依本通案處理原則辦理。
1.本府已成立專案小組者(如:公安稽查、正俗專案、容留人數稽察、未立案宗教場所、資源回收業等),依專案小組機制處理。
2.已有專業法令管理或屬特許行業並訂有相關罰則者,先以專業法令及相關處理程序裁處(如:連江縣政府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連江縣營建工程剩餘土 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連江縣樹木花草管理自治條例、連江縣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自治條例、連江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連江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工廠管理輔導法、旅館業管理規則、動物保護法、連江縣寵物管理自治條例及其他類似法令等)。

三、處理原則
違規案件按設立時點區分處理方式為 A、 B等2類:
(一)A 類:本原則公告後設立之本縣都市計畫書等相關法令所列不允許使用者。
(二)B 類:本原則公告前已存在之本縣都市計畫書等相關法令所列不允許使用者。
前項之設立時點,得函請使用人舉證,並依商業登記、稅籍資料、水電證明及其他足以證明之書件、圖像…等認定之。

四、作業程序
本府各權責機關稽查業管場所,有實際營業或行為,且確認其態樣者,得通報本府工務處,依本縣都市計畫書等相關規定,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屬本原則第三點第一款者,由工務處通知使用人,說明使用事實、法令規定及文到二個月後經權責機關查察通報有違規營業事實或行為者,由工務處逕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連江縣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查處並通報權責機關。另函請相關單位就噪音、環保、衛生、交通、消防及公安等事項依權管法令加強管理。
(二)屬本原則第三點第二款者,由工務處函知違規使用人儘速另覓合法地點,並函請相關單位依權管法令持續就民眾反映之噪音、環保、衛生、交通、消防及公安等問題積極稽查管理。如經各權責機關依權管法令處理後,認屬有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或公共利益之虞等違規情節重大,移由工務處依都市計畫法進行裁處者,依「連江縣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
  
五、本原則之作業流程如附件。
附件-通案處理原則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