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府授交字第1100018413A號公告實施
一、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適用地點為本府所轄之路邊及路外公有收費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
三、
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車輛於停車場停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優惠停車:
(一)
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以下簡稱專用車牌)。
(二)
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以下簡稱識別證)。
(三)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前項優惠僅限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及一般停車位,不含其他專用停車位。
四、
優惠額度:依停車場月票及臨停價格半價收費。
五、
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車輛,以自用車為限,登記為營業車輛或非自然人所有之車輛不予優惠,但屬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之車輛為公司或商號所有,且身心障礙者為該公司或商號負責人。
(二)
身心障礙者個人營業或自備車輛靠行之計程車。
(三)
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車輛,屬個人營業或自備車輛靠行之計程車,且其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為同一戶籍內之親屬。
六、
申請優惠停車,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場或人工開單收費之公有路外停車場,應於擋風玻璃明顯處放置未逾有效期限且能清楚辨識車號及編號之識別證或懸掛專用車牌。
(二)
車輛停放於前款以外之公有路外收費停車場者,或其識別證、專用車牌未依前款方式放置、懸掛或無法辨識者,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路邊停車場巡場員、停車管理服務中心或路外停車場管理員辦理臨停優惠停車。
(三)
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場或人工開單收費之公有路外停車場,應自停車日起七日內,辦理優惠停車;公有路外停車場應於離場前,辦理優惠停車。逾期申請、證件不全或已逾有效期限者,不予受理,應依規定繳納停車費,逾期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
七、
依本規範申請停車優惠時,該管路邊停車場之巡場員、停車管理服務中心或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管理員應掣給車主收執單,車主應保留三個月。
八、
身心障礙者不得將識別證、專用車牌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轉借他人使用,如有證件轉借他人使用、偽造或冒用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外,應依規定追繳停車費。